普法講堂:不交取暖費被停熱合不合法?民法典幫您解答……
文章來(lái)源:運城熱力 時(shí)間:2023-12-01 16:21 點(diǎn)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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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十章 供用電、水、氣、熱力合同
第六百五十四條和第六百五十六條規定
第十章 供用電、水、氣、熱力合同
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,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。
向社會(huì )公眾供電的供電人,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。
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、質(zhì)量、時(shí)間,用電容量、地址、性質(zhì),計量方式,電價(jià)、電費的結算方式,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。
第六百五十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(diǎn),按照當事人約定;當事人沒(méi)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供電設施的產(chǎn)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(diǎn)。
第六百五十一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(zhì)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。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(zhì)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,造成用電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六百五十二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、臨時(shí)檢修、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,需要中斷供電時(shí)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(guān)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;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,造成用電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六百五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,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(guān)規定及時(shí)搶修;未及時(shí)搶修,造成用電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六百五十四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(guān)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(shí)支付電費。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,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。經(jīng)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,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。
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,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。
第六百五十五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(guān)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、節約和計劃用電。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(guān)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,造成供電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、供用氣、供用熱力合同,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(guān)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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